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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金融办、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 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 发〔2019〕6号),规范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运营管理,帮助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我们研究制定了《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精准、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金融定向帮扶工作,促进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规范发展,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高息过桥”、续贷困难等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政府续贷周转金")是指各市、县(区)政府财政或政府指定的国有 企业出资,旨在吸收社会资本共同建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列入我省产融合作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白名单”的大型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完善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行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政府续贷周转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完善资金运营管理,切实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续贷周转业务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续贷周转成本。

(二)市场运作。政府续贷周转金应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成立专业公司或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运营。在运营过程中,借款人、托管机构、银行机构应遵循自愿参与、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市场原则。

(三)属地管理。省金融监管局统筹和指导全省政府续贷周转金工作;各市、县(区)金融办、财政局和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地原则对本地政府续贷周转金进行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四)服务实体。政府续贷周转金应立足于助力本地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发挥效能,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续贷资金周转压力,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保本微利。政府续贷周转金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保持较低的资金使用费率,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成本。

(六)风险可控。政府续贷周转金应充分评估续贷周转业务中的潜在风险,建立独立且完备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政府引导。县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政府续贷周转金要在 兜牢“三保”底线和打好“三大攻坚战”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稳妥开展。政府出资部分应在政府预算中列支,严禁以财政借垫款形式拨付资金,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作为政府注册资本金。

(二)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出资。

(三)社会其他资本出资。

 

                    第二章 政府续贷周转金设立

 

第五条  各地应规范建立政府续贷周转金,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完善托管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  规章制度,理顺政府续贷周转金与银行机构的合作模式,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周转金规模。

第六条 设立政府续贷周转金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办报备,设立在赣江新区的向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报备。

 

                       第三章 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政府续贷周转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2011〕300 )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或列入我省产融合作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白名单”的大型企业。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配偶信用信息记录良好,征信未被列为次级或禁入类,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

(四)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且企业自有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

第八条 对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 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民营企业,经注册地相关部门推荐,本地政府续贷周转金应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表外业务融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政府续贷周转金。

第十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不得跨注册地开展续贷周转业务。 

第十一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单笔使用额度: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二)产融合作主导产业重点企业“白名单”的大型企业单笔额 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三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使用费按日计算,年化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借款企业贷款合同标明的年化利率,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资金应实现封闭运行,实行“专户、专款、专”,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政府续贷周转金使用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的同时,向托管机构提出使用申请。合作银行也可推荐在贷企业向托管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资料审查。托管机构自主开展调查,对企业是否符合政府续贷周转金的使用条件进行审核。

(三)银行承诺。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贷款前提条件已落实的项目出具银行与托管机构均认可的同意续贷证明材料。

(四)转贷续贷。托管机构、银行机构、企业签订续贷周转三方协议。托管机构及时将所需的续贷周转资金划至企业还贷账户,合作银行收到续贷周转资金后,应于当天对企业贷款作还款处理,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应于放款当日将资金足额归还托管机构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鼓励政府续贷周转金依托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申请、资料审查、转贷续贷的线上全流程服务, 提高续贷周转服务效率。

                         第四章  建立政府续贷周转金“白名单”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续贷周转金“白名单”制度,对“白名 内的政府续贷周转金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措施有:

(一)组织“白名单”政府续贷周转金与合作银行统一签订合作协议,引导银行机构建立与“白名单”政府续贷周转金的合作机制, 督促银行机构遵守续贷承诺,实现政府续贷周转金封闭运行;

(二)协调“白名单”政府续贷周转金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将“白名单”政府续贷周转金在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宣传推介;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纳入“白名单”的政府续贷周转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托专门机构或成立专业公司运营,托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二)市本级和赣江新区本级设立的政府续贷周转金规模不少 1亿元,县(市、区)设立的政府续贷周转金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

(三)资金使用费不高于借款企业贷款合同标明的年化利率。

(四)上一年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农户的续贷周转业务规模占全部续贷周转业务规模的比重不低于80%。

(五)对符合续贷周转条件的企业“应转尽转”,不得无理由拒绝企业的续贷周转申请。

第十九条 “白名单”政府续贷周转金的遴选程序:

(一)各设区市金融办和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推荐;

(二)省金融监管局对推荐的政府续贷周转金进行审核;

(三)省金融监管局对拟入选“白名单”的政府续贷周转金进行公示;

(四)正式发布年度“白名单”。

第二十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白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即时调整。凡出现不符 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政府续贷周转金,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办或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省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由 省金融监管局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建立政府续贷周转金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对全省政府续贷周转金、合作银行的监管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营坚持政策性定位,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全省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区)金融办和赣江新区财政金 融局负责做好所在地政府续贷周转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续贷周转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行效率,遇重大情况及时向省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续贷周转金绩效管理工作,本级政府续贷周转金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合作银行进行激励约束。

第二十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建立政府续贷周转金业务统计制度。各托管机构应当每月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办或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报送周转金规模、累计帮扶企业家数、累计续贷周转金额等情况,设区市金融办和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应当于每月11日之前向省金融监管局汇总报送上月辖内政府续贷周转金运行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续贷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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