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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12-29 10:28 信息来源:法规与规划处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制定或代拟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二)代拟的省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政策措施

(三)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

(四)以局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初审和复审的程序进行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职责,法制部门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复审等职责。

第四条 责任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附件2)、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附件3)。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主要领导人签批。

第五条 以局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责任部门对照审查标准,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4),连同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起草依据等材料送法制部门复审。

牵头起草的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部门对照审查标准,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连同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起草依据等材料送法制部门复审后,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人民政府(含办公厅)政策措施,责任部门对照审查标准,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连同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起草依据等材料送法制部门复审,并征求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政府审议。

条 责任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局法律顾问、局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中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责任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后,认为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责任部门应当按要求补充。自材料补充完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制部门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出台;政策措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九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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